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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临床技能学实验教学中心仪器管理细则


2023-09-13  浏览次数:



临床技能医学实验中心(青岛滨海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1.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作,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要给予必要的重视。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认真管好、用好仪器设备。

   2.购置大型贵重仪器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1)仪器使用的目的,工作量及投资效益预测;

   (2)本中心此类仪器设备的现状和使用分布情况;

   (3)国内外此种仪器设备的生产厂家、型号和相应技术指标情况;

   (4)选购此种仪器的理由;

   (5)有相应的使用和维修力量;

   (6)有安装仪器设备所必须的条件;

   (7)有足够的资金保证购买仪器和仪器运行维修所需的费用。

   3.购置大型贵重仪器应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国内有生产,又能满足需要的不再进口;凡低、中档大型贵重仪器能满足实验需要的,不应购置高档大型贵重仪器;必须订购国外仪器时,应从技术参数、性能、价格上认真调研、比较,慎重选择国别、公司、规格、型号及必要的易损件,同时国内要有维修点。

   4.境外单位或人员赠送给学校或个人携带进境的用于科研、教学的仪器设备,应由中心与设备处联系办理手续,须写明赠送仪器设备的原因(并附有赠送函等文件)以及学校的接受函。

   5.进口仪器及大型贵重仪器必须在订货合同规定的索赔期以前20天完成一切验收工作,其中包括:开箱清点、安装调试,逐一鉴定技术指标,写出验收报告等。凡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验收单位要提出证据,经由国家商检局公证,通过外贸进口公司向外商索赔。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组织验收小组,一经签订合同验收小组就要拟订接机计划。

   (1)编制从索赔期间向前逆推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期限表,计划要留有余地,各项准备工作要及早安排;

   (2)收集整理翻译仪器设备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接机人员应在验收之前认真阅读并接受必要的实际训练;

(3)拟订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方案,制定验收原始记录项目及记录格式、写出验收报告。以上材料均应收入仪器设备技术档案。

   6.仪器设备验收完毕应登记入帐建卡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渠道,统一编号,实行统一管理。








临床技能医学实验中心(青岛滨海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临床技能医学实验中心(青岛滨海学院)物品是学生进行操作练习,教师授课的物质基础,为管理、用好操作用物,充分提高技能训练中心用物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完好)、“三防”(防尘、防潮、防震)、“四会”(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单维修)、“四定”(定人保管、养护、定点存放、定期校验),保证物品性能完好可靠。

   2.用物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要包括其附带的各种资料及相关技术卡片。

   3.使用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临床技能医学实验中心(青岛滨海学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使用大型精密贵重模拟教学用具时,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

   4.临床技能医学实验中心(青岛滨海学院)用物要按其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物品达到临床技能中心目的的,则不用高精密用物,做好合理使用。

   5.物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用物应负全面职责,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移动、调换或借出技能模拟中心用物。化学药品由专人保管,要经常进行检查,剧毒、易爆药品不能存放在临床技能医学实验中心(青岛滨海学院)内。

   6.临床技能医学实验中心(青岛滨海学院)用物借用必须办理相应借用手续。由借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临床技能医学实验中心(青岛滨海学院)主任签字批淮。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确因工作需要,应在不影响校内工作的前提下,经临床技能医学实验中心(青岛滨海学院)主任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再借出。

   7.加强物品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发生故障及时送修,以确保用物处于完好状态。












临床技能医学实验中心(青岛滨海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实施细则

   1.本办法所称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仪器设备管理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而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设备、用具。

   2.要求建立低值物品明细账,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的领用、借出、调拨等记账工作,做到进出手续清楚,定期核对,保持帐物相符。

   3.低值耐用品的报损报废,应列出清单,写明原因,由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低值设备残体统一交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4.中心设备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帐物和使用情况,组织本中心积压物品的调剂及校外调拨。

   5.凡借给个人使用保管的物品,手续要清楚,不用时要及时收同,损坏、丢失的要酌情赔偿。

   6.属于公私两用物品应严格管理,任何人不得借工作之便私拿和占用。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